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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在离婚后是否仍要共同偿还?

讨债人老赖克星  发布时间:2018-01-04  浏览:2494

      案情:凤飘云与枊宇星于2014年1月22日登记结婚,结婚期间枊宇星对外以个人名义向李阳天借款20万元。2016年2月20日两人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住房分割归女方,债务归男方。2017年5月10日李阳天以夫妻关系存续的共同债务起诉要求凤飘云浮与枊宇星共同清偿借款20万元。凤飘云以不知情本笔借款,且枊宇星从未将本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债务归男方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后法院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判决由凤飘云与枊宇星共同承担借款20万元清偿责任。
      讨债人老赖克星点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不知情,且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事例很常见。但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足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债务,第三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时未举债的一方应共同承担对原告借款的清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在离婚后另一方在不具备上述的情形和有利证据时,仍可能面临共同债务清偿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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