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无效的主要内容
离婚无效或撤销亟待规范的主要内容
由于我国缺乏离婚无效制度,目前关于离婚无效的诉讼和判决十分混乱。一是因行政程序不适用离婚无效,司法救济十分困难;二是立法上没有关于离婚无效或撤销的规定,实体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十分混乱,亟待规范和统一。如何规范“离婚无效或撤销”,主要应当解决如下问题。
1、“离婚无效或撤销”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行政程序的诉讼期限和诉讼功能均不适用,不能再用行政程序解决民事婚姻效力问题,应当回归民法体系解决。
2、“离婚无效或撤销”的范围应当法定化。即应当通过立法列举离婚无效或撤销的主要情形。离婚无效或撤销一般应当限定于严重违法情形范围内,诸如一方雇请他人冒名离婚、无行为能力人协议离、胁迫离婚等严重违反婚姻登记程序或当事人离婚意愿的行为。
3、应当设立“离婚无效或撤销”的除斥期间。“离婚无效或撤销”的除斥期间应当根据不同情形规定,比如雇请他人冒名离婚、无行为能力人协议离,一般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或6个月内提出离婚无效之诉;胁迫离婚,应当在3个月内提出撤销胁迫离婚之诉。超过除斥期间,则不得再主张离婚无效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