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清偿需要注意问题有哪些?成都收账公司介绍相关知识
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那么,代为清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成都收账公司就来给大家介绍相关知识。
一、代为清偿适用什么条件
(1)依债的性质,能够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联系内容的债款具有专特点,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以为,基于债款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状况有:不作为债款;以债款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能为内容的债款;因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特别信赖联系所生的债款等。
(2)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好。但该约好有必要在代为清偿前为之,不然无效。
(3)债款人没有回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款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有必要有为债款人清偿的意思。
二、代为清偿应该留意什么问题
1、从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联系调查。
因为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款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合同联系归于消除,债款人革除职责。但在双务合同中,须两边的债款均获清偿,合同联系才消除。此时除非第三人得代位债款人,不然债款人有债款证书的返还恳求权。如果债款人无正当理由而回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拖延职责。对此,债款人也可主张。
2、从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联系调查。
如果第三人系就债款实行有利害联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款人所享有的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好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款人。
三、代为清偿应留意以下几点
(1)如果仅为一部分的清偿代位,则第三人所获得部分担保权的位序,应后于债款人剩余部分债款的担保权。
(2)债款人关于第三人不负瑕疵担保职责,法定清偿代位,第三人替代债款人的位置系直接基于法律规则,故债款人关于第三人当然不负瑕疵担保职责。任意清偿代位,第三人替代债款人的位置无论是因为债款人抑或债款人的赞同,都是为确保第三人求偿权得以实现,底子不行视同买卖,故债款人关于第三人也无瑕疵担保职责可言。
(3)第三人关于债款人有债款证书的返还恳求权。如果仅为一部清偿代位,第三人可恳求于债款证书中记入代位。我国现在可由第三人恳求在负债字据上附记代位或恳求给予代位的承认证书(或承认字据)。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有权指定清偿的抵充。
(5)关于挑选债款,在符合公正原则的状况下,第三人有挑选权。如果第三人系依债款人的托付而代为清偿时,关于债款人可依托付合同约好恳求费用的归还或酬劳的付出。
3、从第三人与债款人之间的联系调查。
如果第三人与债款人之间有托付合同,则适用托付合同的规则处理,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款人之间既无托付合同又无其他实行上的利害联系时,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则求偿。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告诉债款人其清偿事实的职责。若怠于告诉,导致债款人为二重清偿时,应负补偿损失职责,不过该补偿债款不得和第三人(清偿人)的求偿权相抵消。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不发生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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